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87號原告 游偉霖 被告桐林汽車行
立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雙美交通有限公司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美足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7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收費答詢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