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曾重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玖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偵查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65號),前經通緝到案,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9,000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號),已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確定,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未到案執行,復經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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