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16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6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23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