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98年度婚字第3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上訴訟之請求者,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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