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裁判案由:請求離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67號原告 王永富 被告 林賽玉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家事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