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郭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北歐洲之星管委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竹北市○○段○○○○○○○○○○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三、以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