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參仟伍佰元即新臺幣壹萬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八日依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四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九二七號)判處罰金銀元七千元即新臺幣二萬一千元,並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均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