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間起至同年四月十五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依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二四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確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