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四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受刑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六日止,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六九號判決判處拘役四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後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資料無訛,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仍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六點參照)。另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均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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