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28號原告 蔡香華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原告與被告正修科技大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62,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