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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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14,850元。茲限原告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附繕本)。
中華民國9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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