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1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蘇細 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本人簽名蓋章之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與聲明人『書信往來』及雙方『合照照片』資料。
三、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時間及『祖譜』資料。
四、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單據。
五、補充 陳明 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前最後一次探親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