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范直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采鈺科技股分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游意婷附表:
┌──────────────────────────────────────────────────┐│附表:股票105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34301-9││1│1000││├──┼──────────────┼──────────────┼────┼───┼────┼───┤│0002│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34302-0││1│1000││├──┼──────────────┼──────────────┼────┼───┼────┼───┤│0003│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34303-2││1│1000││├──┼──────────────┼──────────────┼────┼───┼────┼───┤│0004│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X-1066-4││1│900││├──┼──────────────┼──────────────┼────┼───┼────┼───┤│0005│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X-2508-0││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