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91號原告威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華嚴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複代理人 洪宗暉 律師被告 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仟柒佰玖拾陸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捌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應補繳裁判費貳拾肆萬零柒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表:
按原告請求被告容認原告所為指示之指示書內容:
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
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20萬元。
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094萬元。
第四項:訴訟標的價額為982萬元。
以上共計2,7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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