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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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5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王姿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姿妤、 王佩卿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債務人王姿妤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王姿妤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