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原告 林雁玲 被告 吳娸瑛 (原名 吳麗芬 )上列被告吳娸瑛(原名吳麗芬)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佳君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