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51號原告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劉楚被告龍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技術輔導合約第14條約定:「凡因本合約而有所涉訟,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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