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王志勇 被告 黃致維 上列被告黃致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周靖容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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