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裁判案由:給付票款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383號原告 黃韋達 被告東大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9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