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383號原告 黃韋達 被告東大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9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湯惠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