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債權人臺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債務人 劉賢哲 債務人 吳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9,333元│106年6月29日起至清償│7.2%│106年6月29日起至│按上開利率30%計算。││1││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