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振華於民國90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分0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1日止累計1,748,925元正未給付(其中452,447元為本金,1,296,47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蔡振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1日止累計1,826,692元正未給付(其中489,754元為消費款;1,333,33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452,447元│無│無│107年6月22日起至清償│20%││1││││日止│││││││││├─┼─────────┼──────────┼──────┼──────────┼──────────────┤││489,754元│107年6月22日起至│15%│無│無││2││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