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李建龍 被告 李熙文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十四萬六千零三十八元。
(二)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告於一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