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原告辰○○
寅○○癸○○壬○○
庚○戊○○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 律師被告乙○○
丑○○子○○巳○○甲○○丙○○ 許月姮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 律師被告辛○○
丁○○己○○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告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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