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稅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8號原告 簡春亮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105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由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記載,可知原告係不服被告所為核課地價稅原處分,原告起訴狀未依上揭規定載列正確起訴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應補正之。
三、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復查程序及訴願決定程序,惟未提原處分書、復查決定書與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復查決定書與訴願決定書。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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