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榮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榮信於93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5萬元,借
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5萬元,自9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25萬元不為繳納,
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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