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958號聲請人 宋英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前清算完結,惟因公司停業多年,資產清理及負債清償處理不易,尚與債權人釐清帳務內容並協商債務清償等相關事宜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司聲字第2059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5年12月2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