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告 林煌泉 被告 蔡淑惠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211建號建物,土地面積為6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9,300元,及房屋課稅現值為458,0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所受之利益為1,210,550元【計算式:(67×29,300)+458,000×1/2=1,210,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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