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裁定支付命令,未釋明支票號碼0000000之發票日何以為97年2月10日,暨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惠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