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6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良具保人張碧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碧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張碧娟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經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林俊良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