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9號聲請人 林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相對人 陳旭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0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繳款手續費10元係代收銀行所收取,非屬訴訟費用應予扣除外,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02年度司聲字第59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7,160元│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複丈費用│4,800元│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總計│11,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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