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 陳文安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星全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