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198號聲請人 孟培傑 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劉俞佑 律師 劉思瑜 律師相對人 孟培基
居新北市○○區○○路00號0樓(私立天愛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孟培基設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實際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號8樓(私立天愛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有本院家事庭電話紀錄單1份在卷可稽,是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住所地、居所地均非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聲請人實際住居所地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