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七八、三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惟因本案案情較為繁複,無法如期宣示判決,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 爰延展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