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下稱被告)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被告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元,而被告提出上開現金並經許可具保釋放在案,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參。茲該被告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被告即受刑人甲○○現並無在監、在押,其於執行中經傳喚、拘提而不獲等事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受刑人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是自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無疑。從而,首揭聲請,核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