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636號債權人 許翰穎 法定代理人 劉珮妘 債務人 許凱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因雙方未約定清償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故債權人請求自民國91年5月22日起算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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