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峯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峯 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峯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