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 陳錦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偉翔 、 陳凱宣 及 吳思儀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
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未據原告記載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減分配之數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於期限內具體表明對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55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所列項目及金額應為如何之增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㈡原告就訴之聲明為補正之書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證物)。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