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碧真選任辯護人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碧真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犯偽造有價證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未扣案偽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支票肆拾壹紙、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印章、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零柒萬參仟零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張碧真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受雇於 李靜宜 所經營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之「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隆公司)擔任會計,負責收受、整理、開立宏隆公司進出貨之帳款、發票,以及製作支票草稿(即填載支票之發票金額、日期及受款人等事項,並蓋用宏隆公司之公司大章)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張碧真見上開工作流程有隙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張碧真上開任職期間內,為下列行為:
㈠由張碧真利用宏隆公司前代表人 陳李震祥 因健康因素在家中
休養,宏隆公司為付款人之支票,均係由張碧真填載支票之發票金額、日期及受款人等事項,並蓋用宏隆公司之公司大章後,再寄至陳李震祥住處蓋用公司小章而未經核對帳目之機會,接續將宏隆公司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空白支票侵占入己,復未經宏隆公司之同意或授權,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無受款人之支票,以及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載有受款人之支票交由陳李震祥用印,以表示宏隆公司簽發各該支票之意後,寄回宏隆公司交由張碧真整理,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13紙因載有受款人,無法逕行提示兌現,張碧真遂在各該支票提示前,委由不知情之成年刻印行業者偽刻「大才不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各1枚,並於各該支票背面背書欄蓋用上開偽刻「大才不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偽造「大才不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共13枚,表示各該支票業經「大才不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交付執票人持有之用意(各該支票之背書情形,詳如附表二背書人欄所載),張碧真再將上開支票提示兌現,存入如附表一、二所示張碧真、 卓錕廷 、張 文慶 之金融帳戶內而行使之(卓錕廷與張碧真係男女朋友、 張文慶 係張碧真之父,卓錕廷、張文慶均另獲不起訴處分),足生損害於宏隆公司、大才不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票據交易流通之正確性,共計取得票款新臺幣(下同)12,29萬2,103元。
㈡張碧真利用李靜宜為付款人之支票,均係由張碧真填載支票
之發票金額、日期及受款人等事項後,再交由宏隆公司會計人員 吳玉珠 核對帳目並蓋用李靜宜印章之機會,接續將李靜宜如附表三所示之空白支票侵占入己,並開立如附表三所示金額、無受款人之支票後,交由不知情之宏隆公司成年會計人員吳玉珠蓋用李靜宜之印章,以表示李靜宜簽發各該支票之意,並於完成發票行為後,將上開支票提示兌現,存入如附表三所示卓錕廷、張文慶之金融帳戶內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李靜宜及票據交易流通之正確性,共計取得票款85萬4,395元。
㈢由張碧真利用在宏隆公司收受往來廠商交付貨款支票之機會
,在宏隆公司收受廠商所交付如附表四所示支票後,未將收受之支票存入宏隆公司帳戶內,反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將上開支票侵占入己,並利用自己業務上持有宏隆公司印章之機會,於附表四編號43、63、67、70所示支票背面盜蓋宏隆公司之印章,而偽造宏隆公司為背書人之私文書後,將附表四所示支票提示存入如附表四所示張碧真、卓錕廷、張文慶之金融帳戶內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宏隆公司,並共計取得票款492萬6,601元。
二、案經宏隆公司及李靜宜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碧真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李靜宜、證人吳玉珠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如附表所示支票正反面影本與付款提示影像資料,及被告訴訟外自白書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㈠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
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行業者偽刻「大才不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各1枚,及利用不知情之宏隆公司會計人員吳玉珠蓋用李靜宜之印章,以表示李靜宜簽發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之意,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㈡被告盜用告訴人宏隆公司、李靜宜之印章而據以偽造告訴人
宏隆公司、李靜宜之印文,以及偽造「大才不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與印文之行為,乃上開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私文書行為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行使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先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侵占並偽造告
訴人宏隆公司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空白支票,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侵占並偽造告訴人李靜宜如附表三所示之空白支票,就事實欄一㈢部分侵占告訴人宏隆公司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偽造「大才不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與印文;偽造告訴人宏隆公司、告訴人李靜宜之印文,及其後提示兌現而行使之,各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係出於同一犯罪決意下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分別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別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
㈣又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犯業務侵占及偽造有價證券、私文
書之行為,主觀上分別係出於同一取得告訴人宏隆公司及告訴人李靜宜支票存款所為犯罪計畫下之各階段行為,並有部分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關係;另被告就事實欄一㈢所犯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取得應付款予告訴人宏隆公司之支票存款所為犯罪計畫下之各階段行為,復有部分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關係,是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分別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分別係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皆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自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2罪)、業務侵占罪(1罪)論處(共計3罪)。
㈤另被告於事實欄一㈢之行為後,在偵查犯罪機關知悉前,即於
111年10月26日具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表明此部分之犯行而符合自首之要件,有自首單及自首狀在卷可案(他三卷第3至13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減輕其刑。
三、科刑:㈠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宣告
緩刑,然查,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侵占、偽造如附表一至四之支票,侵害之法益已非單一,而其自陳犯罪目的在欲取得資金用以炒作股票,客觀上均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另被告與主要被害人即告訴人宏隆公司間,雖成立調解,已賠償部分損失500萬元,然相較其侵占之金額逾1800萬元,告訴人之損失仍然甚鉅,亦難認被告有顯可憫恕之處。綜上,被告及其辯護人請求依刑法59條為被告減輕其刑及宣告緩刑,並不可採,併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受雇於宏隆公司擔任會
計,為獲取資金炒作股票,侵占並偽造大量支票,又侵占宏隆公司取得之支票,且詐取之金額逾1,800萬元,金額甚鉅;除造成告訴人鉅額損失之外,更妨害有價證券正常流通及交易秩序,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前曾賠償與告訴人500萬元,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按(本院113至115頁),堪認告訴人所受損害已部分獲得填補,然告訴人尚有逾1300萬元未受償;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本院卷第187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被告偽造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支票共41紙,均係偽造之有價
證券,雖均未經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行業者偽刻「大才不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各1枚,未經扣案,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與偽造之告訴人宏隆公司、「大才不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共17枚,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提示兌現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發票金額,共計取得票款1
8,07萬3,099元,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除已於調解時給付面額500萬元之支票,並經提示兌現外,其餘13,07萬3,099元未發還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嘉臨
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發票日受款人支票號碼發票金額(新臺幣/元)付款提示帳戶1109年5月5日無抬頭AI000000020萬0,210卓錕廷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卓錕廷第一帳戶)2109年5月5日AI00000008,9253109年7月5日AI000000030萬9,996張文慶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文慶京城帳戶)4110年10月5日AJ000000047萬9,920卓錕廷第一帳戶5110年11月5日AK000000042萬0,3006110年12月5日AK000000085萬3,4537110年5月10日AJ00000008萬2,0808110年9月5日AJ000000054萬5,4719111年1月5日AK000000042萬5,782張碧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碧真第一448帳戶)10111年2月5日AK00000008萬8,447卓錕廷第一帳戶11111年8月5日AK000000086萬4,050卓錕廷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卓錕廷玉山帳號)12111年8月10日AK000000066萬4,241張碧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碧真第一661帳戶)經取回,未付款13111年8月10日AK000000065萬5,000總計559萬7,875元(提示付款427萬8,634元)附表二:
編號發票日受款人即背書人支票號碼發票金額(新臺幣/元)付款提示帳戶1110年5月10日大才不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AJ000000047萬5,751卓錕廷第一帳戶2110年6月5日大才不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AJ000000045萬7,8843110年7月5日大才不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AJ000000037萬5,3004110年8月10日大才不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AJ000000028萬8,840張碧真第一448帳戶5111年2月5日大才不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AK000000068萬7,659卓錕廷第一帳戶6111年3月5日大才不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AK000000083萬2,573張文慶京城帳戶7111年3月10日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AK000000069萬3,575卓錕廷第一帳戶8111年4月5日大才不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AK000000051萬1,545張文慶京城帳戶9111年4月10日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AK000000048萬0,38410111年5月5日大才不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AK000000096萬0,10011111年5月10日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AK000000099萬7,500卓錕廷玉山帳戶12111年6月5日大才不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AK000000084萬1,44013111年7月5日大才不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AK000000041萬0,918張文慶京城帳戶總計801萬3,469元附表三:
編號發票日受款人支票號碼發票金額(新臺幣/元)付款提示帳戶1109年3月5日無抬頭AH00000006萬5,888卓錕廷第一帳戶2109年3月5日AH00000001萬6,5303109年4月5日AH00000006萬5,4014109年5月5日AH00000005萬5109年6月5日AH00000004萬8,000張文慶京城帳戶6109年7月5日AH00000003萬5,0007109年8月5日AH00000004萬2,0008109年9月5日AH00000005萬8,3809109年11月5日AJ00000004萬6,69010109年12月5日AJ00000005萬4,000卓錕廷第一帳戶11110年1月5日AJ00000008萬1,55812110年4月5日AJ00000008萬7,23813110年5月5日AJ00000007萬零7014110年11月5日AK00000005萬3,29015111年4月5日AK00000008萬0,350總計85萬4,395元附表四:
編號發票日受款人即背書人支票號碼發票金額(新臺幣/元)付款提示帳戶1109年4月11日無抬頭UA00000001萬9,635張碧真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6月11日CUA00000001萬6,5303109年6月12日AN00000004,8204109年7月11日CUA00000003萬5109年7月10日QD00000003萬7,1116109年8月5日NE000000016萬7,2757109年8月11日CUA00000003萬2,4908109年7月31日AC00000003,9909109年9月10日QD00000006萬9,32810109年9月11日CUA000000010萬1,10011109年9月5日MA000000010萬12109年9月5日MA000000011萬0,19313109年10月11日CUA00000004萬9,15314109年11月10日QD000000010萬9,84415109年11月30日NN00000006,10016109年11月30日AC00000001,74017109年12月5日BU00000002,50018109年11月30日T00000003萬9,11019109年12月10日PD00000002萬7,66020109年12月25日CN00000001萬5,66421109年12月30日MA00000008,52522109年12月30日00000002萬9,00023110年1月31日UH000000019萬4,40824110年2月11日CUA000000011萬5,50025110年2月10日PD00000006萬8,24126110年2月10日QD00000008萬9,21527110年2月26日AN00000001,13028110年3月5日NA000000011萬2,80729110年2月10日PJ00000002萬5,61530110年2月5日AH000000015萬6,90031110年3月10日QD00000003萬6,74032110年3月26日AN00000003,30033110年4月11日CUA000000013萬3,47034110年5月10日RD00000002萬9,50935110年6月10日RD00000001萬8,85036110年8月5日NE000000013萬6,61137110年11月10日RD000000049萬6,00038110年12月31日00000004萬2,40039111年1月31日NA00000008,750總計265萬1,21440110年7月31日無抬頭NWA00000006,400張碧真第一448帳戶41110年8月10日RD00000001萬4,38042110年8月11日CUA00000007萬8,89743110年9月27日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NN000000054萬44110年10月31日無抬頭RD00000007萬0,26545110年10月31日BF00000002,50046110年11月30日NA00000004,82047110年11月30日AM00000002萬2,46048110年12月11日CUA00000009萬4,73049111年1月28日UA000000023萬9,30050111年3月25日CN00000001萬0,28751111年1月5日FM00000008,60052111年2月28日FB000000010萬53111年3月31日NA00000002,64154111年4月10日RD00000004萬6,41855111年4月13日BW000000010萬56111年6月30日FA00000002萬6,00057111年6月30日AC00000003,92058111年7月11日CUA00000002萬9,45059111年8月10日RD00000002萬5,62560111年8月31日AC00000001,18061111年8月31日SCAA00000003萬0,800總計145萬8,67362108年12月11日無抬頭CUA00000002萬6,194卓錕廷第一帳戶63109年1月10日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PD00000003萬3,18664109年1月5日無抬頭MA000000015萬65109年1月5日NE00000004萬6,56066109年3月10日PD00000004萬3,84867109年3月16日無抬頭AN00000001萬3,57068109年4月10日無抬頭PD00000004,27069110年1月15日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AN00000002萬6,62670109年11月30日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SCAA000000046萬6,160總計81萬0,41471109年7月15日無抬頭AM00000006,300張文慶京城帳戶附表五:(應沒收之印章、印文)編號應沒收之物數量1偽造之「大才不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枚2偽造之「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枚3偽造之宏隆公司、「大才不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共17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