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278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彭郁紋 律師

蔡欣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㕠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㕠釗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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