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615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ZelailaO.Valdez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