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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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70號、94年度毒偵緝字第4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叁點陸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與松竹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二包(淨重三.六五公克,包裝重○.四一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五八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二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包(淨重
三.六五公克,包裝重○.四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