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偕漢佳債務人 李明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