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991號債權人陳三和碾米廠法定代理人 陳啓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聯美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陳「啓」和抑或陳「啟」和?
二、確認陳三和碾米廠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文件過院參辦。(台端所附送貨單均為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