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韋辰選任辯護人林明賢律師
蔡文彬律師 楊培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韋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