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0號再審原告 黃惠玲
林榮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7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29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章榮
法官蘇錦秀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