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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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9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前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1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於更生程序進行中,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23日陳報狀所提出之每3個月還款新台幣(下同)5,000元更生方案未得債權人會議可決,且經司法事務官審酌後,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還款方案內容非謂公允、適當,且未能改提分階段清償之更生方案,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第1項之規定,簽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二)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但持有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炎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計價值10萬3,250元,依卷內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97年綜合財產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消債更卷第11-12頁),其96年所得為23萬3,472元,平均每月所得1萬9,456元,97年所得19萬1,047元,平均每月所得1萬5,921元,98年所得17萬2,847元,平均每月所得1萬4,404元。嗣覓得新職,目前任職於邁達康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邁達康公司),每月薪資2萬2,000元,有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8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附卷為證(司執消債更卷第77-78頁),收入略有增加。另聲請人為中度肢障,每月領取政府殘障補助7,000元,則依聲請人現況,每月所得合計應為
2萬9,000元(22000+7000=29000)。倘其自身日常生活必要費用以所設籍高雄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萬1,309元為準,另加計每月扶養父親扶養費(應扣除父親老人年金每月6,000元後與胞兄分擔),每月以2,655元計算【計算式:[00000-0000]÷2=265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依上開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2萬9,000元為核算基礎,扣除個人日常生活所需之必要費用
1萬1,309元、及扶養父親1,770元後,尚餘1萬5,30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15306】。雖聲請人罹患先天性肌肉萎縮症,為中度肢障患者,因身體因素導致工作不順,現任職於邁達康公司,收入略增,然未來仍可能有龐大醫療費用之支出,惟其更生程序中所提出每
3月為1期,每期清償5,000元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本已過低,縱日後收入可能變動,或有身體因素之額外開支,但此係更生程序中是否延長還款期限或得否逕為聲請免責之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參照),是依現狀而言,自難認上開更生方案係妥適可行,自無從逕予認可,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且不符合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得由法院逕予裁定認可之要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99年11月4日下午4時公告。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