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81號聲請人 林鶴雄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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