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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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淑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參照上述說明,應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