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告 莊清和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複代理人 沈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隆義林隆裕林隆櫻林靜淨林隆盛 、林隆元、 黃林隆珠劉林靜竹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惟其嗣為訴之變更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見本院卷一第183頁、卷二第19頁)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零玖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肆萬零捌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欠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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