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3208號
原 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麗蓉 即紅蕃茄餐飲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號,業據原告自
陳,並為被告到庭陳明。是依上開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